自由放任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意识形态,强调市
萨缪尔森认为,这些观点都折射出自由放任的市场理念。该理念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建立在个人主义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原子式的个人或企业法人,这些参与者才是最清楚并最关切自己利益的个体,所以他们能够知道自身利益之所在并力图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在“经济人”假设下,理性逐利的个人行为还能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促进公共利益;第二,将经济学视为一门有关资源配置的选择科学。这种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莱昂内尔·罗宾斯,他认为“经济科学研究的是人类行为在配置稀缺手段时所表现的形式。”既然资源是有限的,就需要配置,就必须进行选择。如何才能实现最优选择呢?竞争,就成为达成这个目标的最佳形式。 在自由竞争与博弈演化中,“经济人”能够做出最佳选择,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强烈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机制的运行。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市场与政府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哪种手段是最可取的呢?这得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例如,科斯就专门撰文研究灯塔问题,通过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灯塔史的研究,他认为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灯塔服务也是可以通过私人经营的。言外之意,市场不仅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还能成功地提供公共品,而政府职能仅限于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司法体系、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 萨缪尔森认为,自由放任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意识形态,它强调市场的自我调节,反对政府的直接干预,并且因为其乌托邦性质而始终能够占据自我辩护的道德高地。由于自由放任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全面退出市场,主张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的力量来组织经济生活,就必定要迫使这个社会经历一个异常艰难的转型时期,产生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例如产能下降、高失业率、经济波动等等。这些代价的承受者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由于没有政府的福利支持,他们被要求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并熬到经济有所好转。在这种条件下,这些代价承受者往往会采取激进的政治行动,迫使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增加其干预力度。 实际上,即便是在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由于经济波动无法完全避免,而这种周期性波动会破坏银行体系,此时,就连资本家也会希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银行来维护国内的信贷稳定。要言之,没有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地实行市场的全盘自发调节,这就意味着自由放任的信条永远也无法为历史经验所证伪,所以该信条的吹鼓者总是具有无懈可击的辩护理由。这种情况已经在拉美、前苏联等国家先后上演: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美国财政部的主导下,美国与拉美国家代表达成了一个关于以新自由主义学说为理论依据的“华盛顿共识”。 该共识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改革方案与对策,主要措施包括财政紧缩、私有化、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等等。自华盛顿共识以来,虽然这些对策早期的确给拉美国家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增长,但也遗留了许多严重的经济问题,诸如高通胀率,经济衰退以及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 这些问题让阿根廷和巴西等拉美国家不得不放弃经济自由化的意识形态,走上一条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混合经济之路。同样基于华盛顿共识,俄罗斯在经济转型中引入了“休克疗法”,试图通过开放物价、紧缩货币和财政,全盘私有化等措施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很快,随之而来的通货膨胀、高失业率、寡头经济等一系列问题让俄罗斯陷入长期的混乱与衰退之中,迫使俄罗斯也很快否弃了所谓的“休克疗法”。尽管华盛顿共识和休克疗法给这些国家带来的灾难足以宣告自由放任的市场教条是失败的。 然而,该信条的吹鼓者仍然将这些失败归咎于政府无能,声称如果政客们能够顶住这种政治压力之下,彻底贯彻自由放任的市场原则,自发调节的市场机制一定能够发挥作用,给所在国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鉴于此,萨缪尔森对这种意识形态保持着异常谨慎和清醒的认识。他认为自由放任的市场信条基于对竞争的误读。 一方面,该教条认为竞争是工业革命以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在他们看来,近代西方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自由竞争史。只有竞争才是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方式,才能确保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由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特别看重竞争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并将现实经济社会中的种种问题归结于没有实行充分竞争的结果。为何没有实行充分竞争呢?罪魁祸首就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介入,所以他们否认市场失灵,认为政府干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才会出现所谓市场失灵的现象。如此一来,竞争成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孜孜以求的魔术棒。弗里德曼就宣称政府不必对教育进行经费资助,大量公立学校的存在只会相对减少家长和学生的选择机会。 只要在完全私有化条件下,大学之间的激烈竞争会迫使其面向市场不断调整教学目标,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保证较高的就业率。而且,他还进一步提出,即便是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上,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例如发放教育券也能更好地达到目的。另一方面,该教条极易僭越自由竞争的边界,用经济领域中的竞争逻辑去重构其他社会价值尤其是自由的价值,认为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就是实现了自由的最大化。例如,在科斯经济学中,市场会受到交易费用的约束,企业则可以减少这种交易成本,但是企业也存在组织成本,如果该企业的组织成本高于市场的交易成本时,就面临着解体的危险。 所以,企业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的作用是受其组织成本所限的,它还需要法律、规则、传统和习俗来界定产权和协商价格,政府恰好能够通过明晰产权,制定法规进而在其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计划经济虽然降低了交易成本,却需要消耗计划、权威和命令等庞大的组织成本。如此一来,政府与企业就不存在太大区别,都是在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之间抉择的结果,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 在这里,科斯将自由竞争的逻辑拓展到制度层面,政府也是为市场的自由逻辑服务的,它的职责就是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定一个明晰的游戏规则。萨缪尔森认可科斯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理论的制度分析,但不赞成其将交易费用看成考量市场与政府有效性的唯一标准,这种观点的深层次逻辑仍然是效率至上主义,它会否认市场失灵的存在,进而推崇自由放任的意识形态。 其实,奈特早就警告经济学家们不要把自由与自由竞争混为一谈,在其《竞争的伦理》一文中,他就雄辩地指出,从伦理角度来说,自由竞争具有天然的价值缺陷,主要集中在个人主义、非理性行为、商品与服务的流动性、完全信息、要素分配、知识有限性、人性预设以及评价标准等12个方面,竞争只是人类生活的组织方式之一,通过竞争的方式来满足个人偏好不仅仅是一个效率问题,仅就偏好而言就涉及到社会正义以及文化价值等问题,仅仅依靠达尔文主义的竞争法则来企图组织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是不道德的。 他认为“经济活动以及其他的人类活动总是需要用一切可能的方式组织起来的,问题是如何找到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合适比例、以及知晓二者之间的不同区别,然后将这两种方式置于合适的位置并加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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