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起草现代法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

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年8月,完成条的《大清民律草案》。但随后爆发的辛亥革命,使这部《大清民律草案》未能正式颁行。

到了民国,曾两次制定民法典。

北洋政府饬令修订法律馆编纂民刑各法典,遂参考《大清民律草案》和各国最新立法例,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于—年间完成民法典草案。北洋政府司法部于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将草案作为法理在裁判中引用,但该草案一直未能正式颁行。

年2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牵头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其中《总则编》于同年5月23日公布,10月10日施行,至年12月陆续完成了《债编》条、《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计条,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迄今仍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年、年、年和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年,第三次民法典工作暂停,起草小组解散。当时民法草案已出了第四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提出“批发”改“零售”的方针,即先制定单行法,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民法典。

第三次民法典立法主要成果是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小民法典”。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但在民法,民法典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一直在持续。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拿出了一个多个条文的民法典草案。这份民法典草案,梁慧星写了23年。早在年,梁慧星申请成立了一个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他给每个条文都附有说明和理由,总字数约万字,总共9卷本。

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新中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启动。

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条。

此后,年12月、年4月、年6月、年8月、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年5月,审议《民法典》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的议程。可以预期,《民法典》将在本次人大会议通过。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朝末年,内忧外困之下的大清王朝,开始“变法图强。

年,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定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

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制定民法。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年10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全文共36章,条。计条,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亲属、继承二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起草前确立三项立法原则:(1)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在总则编中,采用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使用等内容。这些内容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体现出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以编、章、节、条、款、项组成完备的编章结构及编写顺序,以“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予以构架,形成在“总则”原则统领下的各章各节的专述法条规定,在各编章内,又有“通则”予以调整,因此,体例框架形成了完整的逻辑系统,为以后中国民事立法体例做出了示范。一个特色是立法者为了使法典能够人人读懂,在每个条文后面,都附有按语进行解读。

中华民法民法典

民国时期曾两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年春,北洋政府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大会决议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北洋政府饬令修订法律馆编纂民刑各法典,遂参考《大清民律草案》和各国最新立法例,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于—年间完成民法典草案。北洋政府司法部于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将草案作为法理在裁判中引用,但该草案一直未能正式颁行。

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原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之一。该法典始制于年由当时的法制局拟订的《亲属法草案》和《继承法草案》,但均未通过颁布。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旋即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年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的起草工作。年5月23日公布《总则编》条,年10月10日施行。年11月22日公布《债编》条,年5月5日施行。年11月30日公布《物权编》条,年5月5日施行。年12月26日公布《亲属编》条、《继承编》88条,年5月5日施行。

《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计条,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迄今仍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

《中华民国民法》十分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以社会本位主义为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贯彻到了法典的每一个角落。

⑴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⑵对所有权进行限制⑶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⑷无过失责任的引入⑸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

《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和体现出来的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佣人与受雇人的平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权人与佃权人之间的平等,内容非常广泛。同时,在重视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致力于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对弱者的特别扶助,使其在社会上与强者处于平等地位。

新中国的民法典立法

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条。这次《民法典》起草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催生了一系列民事领域的立法成果。后来的《民法通则》是以该草案为基础的,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

之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提出“批发”改“零售”的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即先制定单行法,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民法典。

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年12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法》,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年3月15日《合同法》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年,年制订的《婚姻法》被修正。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文总数为条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一次正式审议。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提请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年12月、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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