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世纪前,年,当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为34家地区性石油公司时,约翰·洛克菲勒说到:“反垄断终将会被人们所淡忘。”

一个世纪后的今天,反垄断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美国、欧盟、中国三大主要经济体几乎同步针对互联网科技巨头展开反垄断调查。

目前,全球价值最高的5个公司都是科技公司,控制着已经嵌入数十亿人生活的数字服务,马太效应引发了社会的担忧。不过,大企业一定会“作恶”吗?传统经济时代界定垄断行为的标准还适用于今天吗?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究竟监管的是什么?

大即是恶?早期反垄断失控

垄断,英文为Monopoly,通常译为市场独占,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卖方)交易产品或者服务。

在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中,判断市场是否被垄断的最主要标准是市场份额——如果提供某种商品的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就认为市场是处于垄断状态。在很长一段时期,这种标准不仅是教科书上的权威理论,也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追溯世界反垄断的历史,不得不提到美国。19世纪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实施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托拉斯运动(trustmovement)逐渐盛行,美国社会逐渐认识到,企业巨头损害了民众利益,尤其是迫使许多中小企业破产,冲击了资本主义经济秩序。

反垄断在历史上出现了很多学派。当时,布兰代斯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该学派认为,庞然大物(的企业),无论是否构成垄断,庞大本身就是问题。反垄断的目标是保护竞争,方法主要是限制兼并、分拆大企业。

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该法第1条针对共谋行为,认为“任何契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联合、共谋,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及商业活动,均视为违法。”第2条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是严重犯罪”。

这部法律的核心是,只要目的是为独占市场,企业就有可能犯法。该法确立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对执法措施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欠缺对共谋、联合等行为的明确定义。

《谢尔曼法》出台之后,美国国会又陆续结合实践进行补充立法。年《克莱顿法》对合并的内涵、外延以及限制进行了规定,认为价格歧视、独家交易等行为构成托拉斯行为,并确定了早期原则,即凡是合理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不必等到事实和损害发生,根据预期结果,即可认定为非法。

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企业占有多大的市场份额、多大的企业规模,就应该对其进行反垄断执法呢。实际上,这一标准的具体边界实际上很难把握。

在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况下,便出现执法失控的问题。比较出名的例子是,在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政府阻止了一些非常小的兼并案,其中最著名的是冯氏杂货案,即两个洛杉矶杂货连锁店之间的兼并。这两家杂货店兼并之后的市场份额非常低,仅有7.5%,但是当时司法部仍然阻止了这一兼并的行为,理由是担心市场会逐渐地集中化。

有观点认为,以市场份额和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垄断的标准只考虑了信息完全的市场均衡状态,而没有考虑市场过程中的竞争。在信息不完全时,竞争的核心是努力发现更有吸引力的交易机会,而发现机会本身不需要占有任何资源,更不需要占有市场份额。因此,即使是某种商品的单一供应者,也不能免于这种竞争。

举例来看,假设橘子汁的生产者只有一家,生产其他果汁饮料的商家仍然与之存在竞争。其实,在消费者眼里,只有需求能不能得到更好满足的问题,而没有产品和产业之分。因此,交易机会不会局限于同样的产品或同样的行业之中。

价格取代市场份额成为判定标准,美国进入“新镀金时代”

鉴于垄断界定的问题和执法失控,-年代美国出现了新的反垄断思潮——芝加哥学派,开始强调市场的作用。价格成为其判断市场竞争状况的必要标准。即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90%,如果其提供产品的价格一直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便说明来自市场的竞争依然存在,说明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形成良性竞争。

对于执法者来说,这是相对比较容易操作的一个标准。但这一标准也存在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的企业提供给客户的产品大多都是免费的。

《庞然大物的诅咒:新镀金时代的反垄断》这本书中提到,人们相信即使一个企业暂时处于支配地位,也是对所有人“散播快乐、光明与善意”——互联网公司不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提供免费的电邮、地图和云端存储,简直就像“办慈善”,因而无需开展反垄断。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逃过了反垄断的执法,所以近年来美国几乎没有非常明显的反垄断执法,或者可以说是“雷声大雨点小”,数字平台的反垄断陷入低潮。

上述书籍作者吴修铭(TimWu)认为,互联网科技巨头“赢者通吃”,引发了对其控制力上升、抑制竞争、阻碍创新的担忧。

他认为,反垄断实际上是对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安排,是为了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但芝加哥学派主要看是不是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直接的证据是价格是上升还是下降,这是偷换了反垄断的目的。因此现有的反垄断审查对于谷歌、亚马逊、脸书这些互联网巨头的一些做法无能为力,从而让美国进入了“新镀金时代”。

根据相关统计,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之间并购频繁:脸书(Facebook)进行过67项,亚马逊(Amazon)进行过91项,而谷歌(Google)达到了项。其中脸书涉嫌消除竞争威胁而收购了Instagram和Whatsapp,谷歌旗下的谷歌视频(GoogleVideo)因在竞争中不敌Youtube而将之收购,亚马逊则大规模并购了与其存在潜在竞争关系的电商平台,如Zappos、Dia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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